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証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採購服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一)盡快出台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二)加強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指導。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挂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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